黄河休禁渔制度再升级:干流与13条重要支流实现全覆盖,从青海源头到山东入海口,黄河迎来了最全面的水生生物保护期。
2025年12月,农业农村部发布《关于继续实施黄河休禁渔制度的通告》,宣布从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,继续实施黄河休禁渔制度。这项新规不仅延长了休禁渔期限,更将祖厉河、皇甫川、清水河等3条一级支流纳入休禁渔范围,首次实现 黄河干流和13条重要支流休禁渔全覆盖 。
与此同时,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实行全年禁渔,而黄河宁夏段至入海口则实施为期四个月的阶段性休渔,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禁止生产性捕捞作业。这一举措标志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进入新阶段。
休禁渔制度的演变历程
黄河休禁渔制度自2018年开始实施,最初规定的禁渔期仅为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,禁渔范围主要集中在黄河干流和少数主要湖泊。经过多年实践,2022年进行了一次重要调整, 将黄河宁夏段至入海口的禁渔期延长至4个月 ,并首次在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实行全年禁渔。
与2022年的制度相比,最新出台的规定不仅扩大了休禁渔范围,还创新性地引入了捕捞限额管理机制。龙羊峡、刘家峡、九甸峡、小浪底等水域的特殊种类渔业资源将实行捕捞限额管理,这一措施既保障了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,又兼顾了当地渔民的生计需求。
制度演变背后是对黄河流域生态状况的科学认知不断深化。经过多年监测,实施休禁渔制度的区域已经显示出渔业资源恢复的积极迹象,但黄河流域渔业资源总体衰退趋势尚未根本遏制,这正是不间断实施并完善这一制度的重要原因。
分区施策的科学管控策略
黄河全长5464公里,流经九省区,上下游生态环境差异显著。新的休禁渔制度充分考虑了这种地域复杂性,采取了 差异化的管控策略 。
在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,包括青海段、四川段、甘肃段以及扎陵湖、鄂陵湖等重要水域,实行 全年禁渔 。这些区域是黄河流域生态系统的重要涵养区,生态地位极为重要。
而在黄河中下游的宁夏段至入海口,则实行阶段性休渔,禁渔期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。这一时段覆盖了主要经济鱼类的繁殖期和幼鱼生长期,休渔可以有效保护鱼类资源的自然补充。
执法机制也体现出精准化特征。黄河上游将强化全时管控、全域覆盖,打好常年禁渔执法持久战;中游和下游则精密布控、精准定位,精确打击“三无”船舶涉渔、电毒炸鱼等严重违法行为。
生态效益与执法成效
统计数据显示,黄河休禁渔制度实施以来,执法力度持续加大。2023年,沿黄九省(自治区)共出动执法人员3.3万人次、车辆船艇1.1万辆(艘)次,同比分别增长32%和35%。而同期查办的违法案件为192起,移送司法处理案件11起,同比分别下降44.5%和75.6%。这一升一降的数据变化,反映出 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。
生态恢复的效果更为显著。以黄河宁夏段为例,近17年的跟踪调查表明,实施禁渔期制度后,该区域鱼类生物量显著提高。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大鼻吻鮈种群数量明显增加,在黄河中卫段和石嘴山段全年可见。曾经罕见的赤眼鳟、黄河鲇等鱼类也已形成稳定种群。
更令人欣喜的是,通过专项调查,科研人员在黄河宁夏段确定了产卵场35处、索饵场30处,这些保护区结构和功能较为完整,能够满足重点保护物种产卵、索饵、庇护和越冬的需求。这表明 水生生物多样性正在持续恢复 。
创新管理与社会共治
新的休禁渔制度不仅关注禁渔本身,还构建了全环节监管体系。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水产市场、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执法监管,严厉打击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、制售野生鱼菜肴等扰乱休禁渔期秩序的行为。
通过销售端溯源倒查非法水产品来源,旨在斩断“捕、运、销”黑色利益链,形成全过程闭环管理。这种创新举措实现了从单纯水上执法向市场终端追溯的延伸,提升了执法效能。
各地方政府也被赋予一定自主权,可以根据本地实际,在中央规定基础上科学设立本地区的休禁渔区和休禁渔期。这种 灵活性 既考虑到了黄河流域不同区段的差异性,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。
同时,制度设计还体现了统筹兼顾的理念。除禁止生产性捕捞外,还规定了例外情形,因教学科研、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采捕黄河天然渔业资源的,可以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。这为科学研究和特种养殖留出了必要空间。
随着新规的实施,黄河水域的执法行动也将同步升级。农业农村部已明确表示,将继续组织开展“中国渔政亮剑”黄河休禁渔执法专项行动,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。
从河源区到入海口,从干流到支流,黄河正迎来最全面的保护期。这一系列措施将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,让母亲河重现生机。

